租车门槛过低是隐患 肇事逃逸司机难逃法网

   2012-11-18 21:00:36  推荐指数:
11月15日早晨6时10分,在柳州市龙屯路上,一辆三菱小轿车与一行人相撞,导致行人头部受伤昏倒在地,后经路人报警被送往柳铁中心医院ICU病房抢救,情况不容乐观。而小轿车在撞人之后,驾驶人曾下车看了看,即开车离开现场。

  事发时,有目击者目睹了这一过程,并向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提供了肇事车的线索。通过查询车辆信息找到了该车车主。车主称,该车是他放在汽车租赁行里用来出租的,并通过租车行通知肇事司机前往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上午10时许,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人唐某驾驶肇事车来到了柳南大队接受询问。唐某今年33岁,是广西全州人。其开来的小轿车挡风玻璃破了一个大洞,右侧后视镜也被撞坏了,事故痕迹非常明显。但起初唐某却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还以为是“被石头砸到”,所以就开走了。据其称,他当时正驾车前往一处工地。

  对于唐某的说法,事故处理民警通过提取的证据进行了驳斥。唐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实。

  两事故车属同家租车行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与10月24日中午发生在红光小区附近的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一样,这辆肇事逃逸车也是出自磨滩路上的同一家租车行。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同一家租车行的车子连连交通肇事逃逸,这不多见。”柳南大队副大队长黄磊表示,这说明租车行对租车人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把关,就轻易将车子出租,才埋下了这样的安全隐患。

  为说明这一问题,柳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邓君向记者提供了10月24日事故资料当中的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上,本应填写的驾驶证号和驾驶证地址两栏却是空白。这意味着,租车行在将车辆出租时,甚至都没有查验一下租车人有没有驾驶证。而租赁合同的第三条就有规定:所租车辆除登记司机驾驶外,不得交与他人驾驶。

  记者了解到,发生在红光小区附近的逃逸案,肇事者段某系无证驾驶,加上其身上有案底,目前仍在逃。而交警部门了解到,在该逃逸案发前,段某曾多次从该租车行租借过车辆。

  租车行“免责”多

  “不少人就是钻了租车行这个有钱就能租的空子,专门租车从事非法的事情。”黄磊说,前段时间租车偷狗、或是租车换个车牌去偷抢等报道屡见报端。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租车行之所以在将车辆出租时手续这么“马虎”,这与租车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大有关。

  记者仔细察看了该租车行的委托合同和汽车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是车主与租车行签订的车辆出租代管合同;租赁合同是租车行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根据委托合同,车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被盗、抢、骗、抵押、交通事故以及租车人造成车辆被扣押等,租车行只有尽快通知车主的义务,租车行对以上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而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租车行将车辆租给租车人使用后,租车行就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支配权,丧失了对该车辆的实际支配和控制权,对租车人在租赁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行为没有任何过错。

  从上述两份合同的条款可以看出,站在租车行的角度,首先,车辆不是车行自有的,出了事由车主担着;其次,车子出租之后,出了问题则由租车人承担,而租车行却不需要承担风险。

  而交警部门认为,这也是租车行在将车子出租前,只要有钱收,就不考虑后果,不对租车人进行严格把关的主要原因,也使租车这个行当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便利的工具。

  11月15日下午,肇事者唐某与伤者家属达成协议,先垫付1万元治疗费用。由于肇事者唐某系离异带有一小孩,警方同意其进行取保候审。目前该事故仍在调查处理中。

201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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