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分析

   2013-1-22 10:28:24  推荐指数:

汽车租赁,按租赁目的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方式。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汽车经营租赁逐步活跃起来。但是,因相关法规限制,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一直未能开展起来。我们所说的汽车租赁通常是指经营租赁。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六十五条中提出,“努力拓展汽车租赁”。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完善汽车消费政策,加快发展二手车市场和汽车租赁市场,引导和促进汽车合理消费”。为落实国家有关鼓励汽车租赁业发展的要求,2011年4月2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今后5年至10年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提出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完善汽车租赁业法律法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汽车行业也应给予高度关注。

  中国的汽车租赁业起步较晚,从1989年亚运会时起步,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当时汽车尚未大量进入家庭,购买小轿车仍需办理“控购”手续。1996年11月15日,国内贸易部印发了《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实物性租赁,是区别于融资性租赁,以取得设备(包括汽车)、工具和耐用消费品等使用权为目的的租赁形式。”1997年8月13日,国内贸易部又根据《实物性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发布了《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提出“汽车租赁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同时规定:“以小轿车为租赁对象的汽车租赁企业,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控购指标”。

  1998年2月26日,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的实施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培育和促进汽车租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不能作为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2007年12月废止。

  同时,2004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由于没有将汽车租赁业纳入道路运输管理范畴,造成汽车租赁完全脱离了道路运输管理的政策导向,使汽车租赁业陷入一个无法可依、无从管理的境地,从而造成了管理缺位,进而导致汽车租赁业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交通部《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一些地方制定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因《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有关许可的条款和内容取消,致使我国汽车租赁业缺乏全国性政策法规。为保证汽车租赁业正常经营,2007年以来,一些大城市相继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关于汽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的地方标准。结合《服务规范》的贯彻实施,2007年8月24日,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又印发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对汽车租赁经营的开业备案、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备案等做出具体规定。再如,2008年1月,深圳市交通局宣布接受汽车租赁企业开展包车客运经营的申请,但仍仅限于深圳市内的大客车包车业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中提出七项政策措施,第一项就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汽车租赁业缺乏全国性政策法规。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结合修订《道路运输条例》,把汽车租赁业管理也纳入其中,设立汽车租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将《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作为《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另外,还将组织制定《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汽车租赁业等级划分》等国家、行业标准。希望国家有关部门汽车租赁加快立法速度,同时启动《租赁法》和《融资租赁法》立法。

  《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提出的第五项措施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加纳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

  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需要建立全国性汽车租赁信用平台。2010年11月8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发出《关于建立中国汽车租赁信用平台的通知》,平台已经完成注册审批程序正式投入运行。希望能够为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同时,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采用先进技术提升良好的服务水平,需要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实力。因此,希望加快推进汽车租赁业战略重组。

  汽车融资租赁作为国际上流行的购车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厂商卖车、用户买车的新型 销售模式。但是,我国将融资租赁列入必须由银行监管的范畴,仅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同时,融资租赁汽车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受到《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的限制,使得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始终难以发展,乘用融资租赁业务更是裹足不前。

  2008年发布的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允许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并明确“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融资租赁具有特殊优势,汽车融资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希望国家进一步放宽汽车融资租赁政策。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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