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后典当骗钱挥霍 男子被判刑并罚款

   2013-4-17 20:09:47  推荐指数:
2013年3月2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宋平、黄世以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上缴国库;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宋平给被告人黄世2000元钱,要其到新余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辆小车,被告人黄世来到该公司后以被告人宋平的名义租得赣KL5987奔腾B50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7850元),并以被告人宋平的身份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被告人黄世为担保人。2010年11月3日,被告人宋平、黄世及喻国华(在逃)因没有钱用,便一起商量将该车典当,被告人宋平用喻国华的相片伪造了奔腾小车车主刘冰的身份证,然后由被告人黄世及喻国华将该车开到某典当行,喻国华持伪造的刘冰的身份证并自称是刘冰本人,是赣KL5987奔腾B50小车的车主。双方谈好以五万元的价钱将车典当给了典当行,喻国华便在寄卖协议上冒充车主刘冰签名字、捺手印。得到当车款后三人一起挥霍。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世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小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7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遗漏合同诈骗罪还未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世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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