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证租车抵押 锒铛入狱判刑三年

   2013-5-31 23:54:06  推荐指数:
张掖市甘州区上镇下秦村农民汤某,伪造驾驶证骗租小轿车,进而伪造车辆行驶证将车抵押借钱并全部挥霍。5月20日,甘州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汤某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从本市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骗取价值61100元的“中华骏捷”牌小汽车一辆,称租用一个月,但一个月过后,仍不见还车,汽车租赁公司打电话一问,他说是事情没办完,再续租一月。后来,汤某又伪造该车车辆行驶证将车抵押给本地某茶府张某某以做生意为名,骗得现金45000元,说是十天后还钱,但一周时间很快过去,张某某催要款项,但汤某打电话不接,找人不见,突然人间蒸发了。张某觉得其中有诈,就到车管所查看,这才得知汤某提供的行车证是假的,而此时出租车公司见汤某不还车,就报了案,后来按GPS定位系统在张某某的茶府里找到了出租公司提供的车辆。待找到汤某时,他已将45000元现金全部挥霍。

  甘州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车辆已追回返还出租车公司,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汤某诈骗手法其实很简单,就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及一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到汽车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租来小轿车,然后伪造该车行驶证,再将车抵押给他人借款,如此简单的手段,为何就能将车、将钱骗到手,如何避免这类系列案件的发生。法官郑重建议:一是汽车租赁公司要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核和经济能力的评估;二是设立有效担保制度,汽车租赁公司出租车辆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财产担保抵押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有固定住所、收入的担保人;三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制度,明确申办所具备的资格、管理的主体、责任的承担,规范租赁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四是提高防范意识,不因贪图一时之利,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2013年1月24日

租车前选好车型、备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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