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租车作抵押骗取8万元 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自作聪明
大玩“空手道”
长葛市的沈某和李某脑子灵活,却不用到正道上。两人平时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入不敷出。为了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他们想到了一个“生财之道”,即先租来汽车,再以此作为抵押物从他人处借款。于是,两人密谋并实施了一场“租车—押车—借钱”的骗局。
2012年5月15日,沈某和李某预谋后,由沈某出面向他人借款1万元,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有效证件后以1万元作为抵押,租出梁某托管在该公司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
然而,车租回来了,但车辆行驶证等证件都不是自己的,该怎么办呢?思来想去,李某和沈某心生一计。5月16日,李某找到了王某,并谎称自己与车主梁某是表兄弟关系。同时,为了打消王某的顾虑,李某又找来他人作证,确定自己与梁某是亲属关系。之后,李某对王某称,因急于用钱,想以该轿车作抵押向王某借钱,并许以高息。王某考虑到既有轿车抵押,又有高利息,便借给李某现金8万元。沈某和李某二人拿到钱后分赃挥霍。
时隔不久,车辆租期已满,汽车租赁公司多次联系李某索要车辆,可李某却人间“蒸发”了。于是,该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装在汽车上的GPS系统,确定了车辆的位置。2012年6月2日,租赁公司将该车开走。然而,当王某发现抵押的车辆不见后,以为车辆被盗,遂报了警。
案发后,沈某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李某的家属也主动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
法网恢恢
两人终尝恶果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沈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以被告人沈某和李某构成诈骗罪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沈某和李某诈骗罪罪名成立,且沈某因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判决后,沈某认为租车、抵押、借钱等环节均由李某实施,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所以对审判结果不服,遂提起上诉。然而,经李某指证,从最初的出谋划策,到最后的分赃挥霍,沈某均参与其中。
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
租车抵押须慎重
随着汽车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车辆租赁诈骗案件频发,这也说明了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诸多漏洞。同时,在车辆抵押过程中,借款人不核实车辆的真实来源,或因贪图便宜,降低了自身防范意识,致使自己上当受骗。
对此,法官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应该制订严密的租车手续,尽量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或其他财产抵押等,避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借款人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在接受车辆抵押之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抵押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抵押换钱的用途作全面了解,并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如果汽车租赁公司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就将车辆租出,或者借款人仅凭抵押的车辆就把钱借出是十分危险的。
特别是对于借款人,当有人提出用车向你抵押借款时,最保险的办法就是看清汽车的发动机编号,将汽车发动机上的原始拓印号送到车管部门核实,这样一来,车主是不是真的就知道了。因为汽车发动机上的原始拓印号及其在车管部门的记录,是没办法伪造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