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受损谁“买单”?三方租车关系要理清
市民陈某将自己的车委托给朋友法某对外出租,不料租车人王某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于是,陈某将王某、法某及其合伙人柴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赔偿55730元。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起因:为赚钱把车交给租车行代租
法某和柴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租车行,两人约定:经营成本均摊,各自开展业务,收益归个人所有;平时若谁不在,如有客户来租车应彼此帮忙与租车人签合同。此后,陈某见租车生意火爆,便要求将自己的一辆别克轿车放在这里出租,法某欣然同意。
一日,王某因业务需要到该租车行租车,经过一番挑选后看中了陈某的轿车。但此时陈某和法某均不在,柴某便代劳与王某签订租车合同。当王某提车准备离开时恰巧遇到刚办事回来的法某,于是,他将200元租赁费交给法某。当天下午,王某驾驶该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车辆受损严重,他本人也受了伤,经鉴定,车损共计56840元。事发后,陈某多次找王某、法某和柴某协商赔偿问题,但三人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担责。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55730元。
争执:车损应由谁来“买单”?
庭审中,陈某称:“我把车委托给法某的租车行代为出租,王某租车时是柴某办理的手续,事故是王某造成的,因此三人都有责任。”对这一说法,法某并不认可。“我和柴某不是合伙人,陈某不是把车辆借给我,也没委托我代为出租。他见我生意好眼红要求一起干,我是看在多年好友的份上才同意的,没想到现在出事故了却要我赔偿。”法某气愤地说,“租车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是陈某和王某,我没任何责任。”柴某也否认自己与王某之间存在租车合同关系。王某则表示他并不认识陈某,车是从租车行租来的,当时法某不在他便与柴某签订了合同,后来将租赁费给了法某,因此他与陈某之间不属于租赁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无偿委托中受托人没错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陈某,柴某与王某签订租车合同和法某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均是基于陈某的委托,但陈某未向两人支付任何费用,因此三人之间形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在无偿委托合同中,仅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委托人才有权要求赔偿。虽然王某租赁涉案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但法某和柴某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此案案情,应认定租车合同的相对方是陈某和王某,王某作为承租方应妥善使用租赁物,因其驾驶不当导致车辆损坏应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赔偿损失55730元;被告法某和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这一结果,陈某和王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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