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租车市场的混乱局面 《上海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2014-6-25 8:12:05  推荐指数:

  近年来,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日益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朝阳产业。据了解,北京、山西、浙江、广州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汽车租赁活动进行了规范。《上海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的出台加速了租车市场的进一步整合,清理租车市场的混乱局面。

  按: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沪第27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上海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日益成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朝阳产业。据了解,北京、山西、浙江、广州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汽车租赁活动进行了规范。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汽车租赁纳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管理,确立了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基本制度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但有关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因此,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制度,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办法》重申了《条例》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要求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细化了汽车租赁经营业务办理程序。一是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区县运管机构备案。二是完善了申请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所需材料的规定。要求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证明、相关制度、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购置承诺书等。三是明确了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的时间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运管机构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二)完善了汽车租赁经营者行为规范。一是落实租赁经营的相关要求。要求明示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和监督电话,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治安防范措施,建立经营管理和车辆档案,及时报送信息,以及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等。二是约定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三是审核和报送承租人信息。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人的驾驶证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四是特殊情况下拒签合同并及时进行举报。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五是规定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三)强化了保障安全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措施。一是要求租赁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条件,使用性质按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安装车辆定位装置,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二是建立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考核评价为不合格: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或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条例》规定作相应处理。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过公开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形式,受理投诉、举报,并在15日内作出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四)明确了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一是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二是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三是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四是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五是承租小型客车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六是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五)确定了《办法》施行过渡期。为确保行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办法》对现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设定了180日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完善相关手续,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确保租赁车辆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办理经营备案手续。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还应当对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和车辆备案要求,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办理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伯乐负责人评论道:“市《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伯乐的影响并不会太大,伯乐本身就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规范,很多条例甚至比市政府颁布的更加严格。《管理办法》对净化行业整体混乱的局面有很大的帮助,我们伯乐依然坚持‘顾客第一位’的原则,用专业星级服务让客户满意。”

2013年1月29日

什么是租车增值服务?
     答:增值服务是指用户可自愿选择的服务,如GPS导航和即将推出的保险套餐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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