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上路出故障押金还扣 上诉维权获胜

   2014-8-16 13:44:18  推荐指数:

    厉先生租车自驾回家过年,没想到车才上路就出了故障,所幸租赁公司及时更换车辆,厉先生得以按时与家人团聚。但过完年厉先生归还车辆时,租赁公司却拒绝返还1万元押金,理由是除了有313元欠付汽油费外,厉先生对故障车辆发生的1万余元维修费也应承担责任。没办法,厉先生只得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判:扣除欠付的汽油费,租赁公司应当将租车押金9687元返还厉先生。

  租车回家遇故障

  今年1月26日上午,厉先生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借汽车自驾回家过年。据厉先生讲,在办完租赁手续开车回单位取行李的途中,就发现汽车发动机有异常声响,他立即与租赁公司电话联系说明情况,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仪表盘没有异常显示,车辆就可以正常使用。之后,厉先生取好行李驾车驶上了高速。然而,当车行至G50高速公路上行38.3公里处时,车辆前部突然冒烟,行车动力随之消失。厉先生赶紧将车辆停靠到路边紧急停车带进行检查,发现车辆机油瞬间泄漏,形成大片油污。厉先生马上打电话报警,同时致电租赁公司。

  由于并未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闻讯赶来的牵引车辆将故障车辆牵引至高速公路出口,并对故障现场约2平方米的油污进行了清理。随后赶到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300元牵引费和200元清污费,并为厉先生更换车辆,以保证租车合同继续履行。

  索要押金遭拒绝

  2月7日,厉先生回到上海将车辆归还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却拒绝向厉先生返还1万元押金,双方因此不欢而散,也没有结算厉先生欠付的313元汽油费。今年4月,厉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租赁公司返还押金1万元。

  租赁公司不同意厉先生的诉讼请求,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经保险公司定损,故障车辆系因油底壳发生碰撞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发动机维修费属于“人为原因导致的扩大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由于不能排除原告驾车时存在操作不当的可能,原告理应对发动机损坏负责。第二,如果原告坚持说本次事故是瞬间漏油造成的,发动机的维修费就能得到理赔,但原告却告知保险公司其事先听到发动机有异常声响,发动机可能原来就存在故障,由此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发动机维修费。第三,为维修故障车辆,被告共支付维修费11600余元,其中仅有1020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原告另欠付汽油费313元,这些费用理应用原告支付的押金抵扣。

  抵扣押金没道理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长宁法院于近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扣除尚未结清的313元汽油费,被告租赁公司应向原告厉先生返还租车押金9687元。

  主审法官陈婷婷如此阐释裁判理由:首先,保险公司定损时对事故原因的判断,是在没有进行现场查验或事后鉴定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仅仅依据这一点就认定原告对车损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其次,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车辆在交付原告使用后一个多小时内就发生了故障,这段时间原告驾车行驶于本市高速公路上,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该路段路况较好,路面存在凸起的块状坚硬物的可能性较小。再次,遭受撞击并非造成油底壳破损的唯一原因,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的故障系因底盘遭受撞击所致。最后,在发现车辆出现异常情况后,原告采取了选择合适地点停车、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处置措施,并根据交警指挥处理故障车辆,在此过程中,原告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尽到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主张原告未妥当使用承租车辆导致被告遭受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庭难以采纳。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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