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车私卖诈骗 判刑6年11月并处罚金

   2014-12-19 20:55:39  推荐指数:

莫某某本有一个 “二手”车行,可其财迷心窍,竟干起了租车私卖的行骗勾当,结果难逃法网。近日,经广西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3年12月30日,莫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车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桂1P***的五菱牌面包车后,对被害人张某隐瞒其租车事实,于2014年1月1日在钟山县北环西路其经营的“某二手车行”以4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张某先支付了购车款35000元,并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余款,之后莫某某一直未办理手续。

2014年1月1日至2月12日期间,莫某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在柳州、桂林等地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五菱、丰田花冠等10辆各类品牌汽车后,隐瞒租车实事、虚构车为其所有,在其所经营的“某二手车行”以2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了何某、陆某某、钟某等10名买主,获利人民币330500元。

据悉,该案因莫某某无法为买主办理车辆过户而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11辆车并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法院认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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