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保时捷车被追尾 男子赔偿租车公司33W
四川小伙白某花重金在海口一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保时捷轿车。不料,租车第三天车辆被追尾送去维修。然而,3个多月后,车辆修好后,肇事司机和白某均未主动支付修车的15万元费用,导致租车公司不能取车。租车公司因此将白某诉至法院。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决,白某赔偿租车公司共计33万元。
租来的保时捷被追尾,他未主动支付维修费被告上法庭
去年9月6日,四川小伙白某与海口一租车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向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蓝色保时捷轿车,从去年9月6日开始租赁,每月租金人民币45000元;违章押金人民币5000元,车损押金人民币45000元,预付租金人民币45000元;租车公司不承担租赁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当日,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白某。
当年9月8日,白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海口椰海大道时被一人驾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为该肇事人责任,由该肇事人承担车辆修理费。当月11日,白某向租车公司出示欠条,确认欠租车公司租赁车款16500元。当月17日,将车辆送到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同年12月31日,车辆修理好后,肇事人和白某均未主动支付维修费用15万元,海口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维修费未结清而不予放行车辆出厂,为此,租车公司将白某诉至海口美兰法院。
法院:男子赔偿租车公司车辆维修费、停运损失费等33万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租车公司将车辆交给白某后,白某应当尽到安全行驶,谨慎维护的义务。其在驾驶租赁车辆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租赁车辆损坏。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是肇事人的责任,但是在肇事人未能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据合同要求白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5万元、车辆加速折旧费人民币45000元及停运损失费,于法有据。车辆在2015年12月已经修理好,在白某未主动支付修理费用的情况下,作为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先行交付修理费或与修车行协商,将车辆提取出来租赁运营,以避免停运造成的损失。租车公司一直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车辆未能提取而停运,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后的停运的损失,不得要求赔偿。因白某已经支付2015年9月的租金,其应当赔偿的停运损失应该是2015年10月-12月期间的损失人民币135000元(45000元×3个月)。
综上,白某在使用租赁车辆的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处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维修费、车辆加速折旧费、停运损失费共计3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