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无奈之举
北京市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董来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租赁行业入行门槛低,导致企业蜂拥而至,整个市场鱼龙混杂。而其中的问题和缺少专门的政策和立法密切相关。
1997年颁布的《汽车租赁试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曾提及,“汽车租赁为实物租赁”;1998年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又下了一个更严格的定义,“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更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行业管理。
2004年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并未把汽车租赁管理纳入其中,使得交通部门无法对汽车租赁业进行管理,此后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部门把关。而从事客运的公司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
2007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被交通部宣布废止,从此汽车租赁行业没有了专门的法规约束
董来超特别提到,由于缺乏相应规范,导致各地租车公司合同版本不一、格式不规范,价格亦是多种多样。租车公司为车辆上的保险也不同,导致纠纷频频。“还有很多租车公司提供的代驾业务,到现在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董来超说。
在没有市场准入标准、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状态下,汽车租赁市场进入无序状态。
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模式也尚未成熟。在国外,汽车租赁是一座桥,一头连着新车市场,一头连着二手车市场。租赁公司和汽车生产厂家之间签订回购合同,租赁公司购得新车,使用一两年后再退回给厂商,厂商把回购来的车拿到二手车市场上销售。厂家通过与租赁公司的联手来保持其市场占有率,租赁公司也始终将新车租赁给大众,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如赫兹公司,其背后是福特、马自达、尼桑、丰田等汽车厂商组成的坚强后盾。而在中国,租赁公司的旧车只能亏本卖到二手车市场,而买车完全靠自有资金。这必然导致成本加大,利润降低,增加了企业扩展规模的难度,减弱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当谈及如何才能破解汽车租赁行业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时,邵巍表示,他们期望能早日出台国家统一的法规,来促进和规范租车业的发展来满足越来越多的高端个性定制化的租车需求。
董来超表示,要从根源上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国家应尽快制定符合汽车租赁业特点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汽车租赁行业的主体,对租赁汽车的管理、交费、保险、抵押、转让等进行规定,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鉴于汽车租赁业背后潜伏的多种风险,立法中还应当规范汽车租赁合同,以必备条款或是合同范本等方式对汽车租赁法律关系进行规范,以保护行业发展和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