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质押借款4万元 盗回车子退租应该怎么判?
一、案例简介
2012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后,陈某以他人的姓名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文件,并伪造了身份证,又配了一把车钥匙。次日,陈某联系到某公司的放贷员唐某,用伪造的证件等将轿车作为质押物向唐某借款,并约定三日后去车管所办理质押登记。唐某信以为真,借给陈某人民币4万元。随后陈某跟踪唐某,发现停放该车的地点后,当晚用偷配的钥匙将车盗走(鉴定车价值10万元),将车退还给了租赁公司,陈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唐某无法与其联系后案发。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该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盗车的行为是手段行为,以车质押进行诈骗是目的行为。二者之间有内在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用租赁汽车作抵押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完成诈骗行为达到诈骗目的,又将抵押的汽车盗回退还租赁公司,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掩盖其用租赁的车辆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只能认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实施诈骗行为在先,而秘密窃取行为在后,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相同,但其占有的对象却不同,诈骗对象是4万元的借款,而盗窃对象是汽车,故陈某实施的诈骗与盗窃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之间无牵连,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按4万元数额计算。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陈某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用其本人照片、朋友的身份证号码和他人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当陈某持伪造的凭证和身份证将汽车质押给唐某取得质押借款4万元时,质押借款行为确是真实的,只是其中含有欺诈成分,唐某并没有由于陈某的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物使自己受损失。陈某取得质押借款4万元,是用货真价实的汽车进行质押的结果,此时还没有真正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此节事实唐某并没有失去财物,陈某也没有获得财物。
陈某跟踪唐某发现存放车辆的地方,当晚用偷配的钥匙将车盗走并退还给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表面上看陈某盗窃的是汽车,但是陈某对所盗的汽车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陈某也不会将汽车退还给租赁公司。实际上,陈某真正的盗窃对象是建立在质押物上的质押权,相当于无形的借款欠条,即唐某的财产权利凭证。对于唐某而言,汽车一旦被盗就丧失质押权,相当于无形的借款欠条灭失了,唐某的财产权利凭证没有了。也就是说汽车被盗,唐某相当于失去了质押权,对应的4万元借出款就真正失去了控制,与此相对应,陈某将汽车盗回并退还的行为,实质是违背唐某意志,秘密窃取了唐某的质押权凭证,从而实现了对4万元借款的真正完全控制,所以该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盗窃罪,对陈某应以盗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盗窃金额应为4万元。上述另三种意见都没有看清案件的本质,因而是错误的。
2013年1月19日
租车时需要注意车辆的检查一定要在租车企业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