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如何规避“遇人不淑”的风险
警方能否扣押租赁公司的车辆?针对范先生的这一疑问,记者昨天采访了桐乡警方和律师。
车已被扣押半个多月
9月3日,周某来到范先生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未约定还车日期。“他和他弟弟一起来的,第一次来我公司租车,我们之前不认识!”范先生说,“后来说要用到10月9日,到期后他又说要续租。”
10月21日发生的一件事让范先生措手不及,也成了他烦心的开始。据范先生称,当天,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民警来到他的公司,要求他配合警方侦办一起刑事案件,“说嫌疑人用了周某租的车。”范先生通过公司的定位系统,确定了周某所租车辆的位置,民警据此抓获相关人员,并将车带回桐乡。
“我要求派出所退还车辆,派出所让我找到周某,几天后,我和周某一起去了派出所,但最后还是没有拿回车,民警说周某‘没有说清楚’,我也弄不明白!”范先生说,“前几天我再次要求退还车辆,民警还是让我找周某,可周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就是要找周某,那也是警方的事啊,为什么让我找呢?”
车已被扣押半个多月,范先生甚感委屈,“用车的人犯法,又不是我犯法,凭什么扣我的车呢?这样继续扣下去,不是影响我做生意吗?”
警方是依法暂扣车辆
针对范先生的质疑,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回应称,振东派出所是依法暂扣车辆,也是侦办案件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车辆系作案运输工具予以扣押,承租人(周某)未到公安机关作证,使用车辆的作案嫌疑人未归案,案件仍在调查中。如查清该车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会按法律规定,及时返还。”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主任陈张庆说。《刑诉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不过,对于案件的具体内容以及侦办进度,桐乡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办没有透露。记者从振东派出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所长谢亚峰处了解到,此案还有几名嫌疑人在逃,目前在全力抓捕
出租车辆时要“擦亮眼”
几名法律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均表示,警方依照《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暂时扣押车辆没有任何问题。
接下来,范先生或许还要面对更加糟糕的结果。“如果车与案件有关,并被认定为作案工具,很有可能会被没收,出租方可以找承租方和嫌疑人追偿。”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强说,“如果与案件无关,扣押期间造成的损失,出租方也可找到承租方和嫌疑人要求赔偿。”
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利用租来的车辆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一些汽车租赁公司放低租赁门槛,承租人甚至不用提供真实信息就能租到车辆,这也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便利。毛国强认为,此事对广大汽车租赁公司来说是个提醒,出租车辆时一定要“擦亮眼”,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汽车租赁公司如何规避“遇人不淑”的风险呢?业内人士给出以下四点建议:一、租赁公司加强对承租人身份的审核和经济能力的评估;二、租赁公司设立有效担保制度,出租车辆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财产担保抵押或要求承租人提供有固定住所、收入的担保人;三、行业内成立一个互通信息的协作机构,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掌握客户信誉、经济状况等,减少因信息不畅引发的系列案件;四、租赁公司要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