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转卖诈骗获刑
2013-12-31 21:01:33 推荐指数:
法制网8月1日周口电(杨东风 通讯员 张勇 刘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租赁行业日益兴盛。由于相应的行业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针对汽车租赁业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7月17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合同诈骗罪,将骗取租赁公司汽车的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月,被告人姚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打工期间,持栾某某的驾驶证,假冒栾某名义在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众诚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东风悦达起亚轿车一辆。2同年2月24日,被告人姚某驾车回到河南省太康县,假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并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先付30000元,约定下余20000元等过户后再付,被告人姚某将该车交给王某某。该车辆租赁时间逾期后,众诚汽车租赁公司因未能联系到被告人姚某,就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在太康县,就派人于2011年4月14日将王某某停放在太康县城一银行门口的车辆开回浙江东阳。王某某发现车辆不见,以为被盗,就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案情真相大白。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48200元。2012年9月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将赃款30000元退还给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太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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