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设立小型客车租赁准入门槛
华龙网7月24日17时讯(首席记者 白润嘉)驾校老师吃拿卡要;开汽车租赁公司同时又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出租车司机从事定线运输……解决当下道路运输市场上出现的上述新问题,进入一审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或许能起到作用。今天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租赁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不足20辆小型客车,保险手续不齐,没有办公场所、停车场所,开不了汽车租赁公司。
乱象一:越俎代庖 汽车租赁公司提供驾驶劳务
假日高速公路收费取消后,租车回家过年的群体越来越多,在带动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该行业的问题一一暴露。作为汽车租赁企业,有没有权限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尽管争议一直存在,但在现实中,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却也是明码实价。
条例: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严重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此,“草案”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被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奉,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汽车租赁公司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员,因为他只能提供租赁服务,不具备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资质。”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乱象二:汽车租赁门槛低 抗风险能力弱
消费者向汽车租赁企业租车,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由于该行业没有设立准入门槛,目前,大部分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
条例:自有车辆最少20辆 保险手续要齐备
“草案”明确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二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汽车租赁行业设立准入许可非常必要,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冲击了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