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质押借款4万元 盗回车子退租应该怎么判?

   2013-9-1 21:27:59  推荐指数:

一、案例简介

  2012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后,陈某以他人的姓名伪造了该车的相关文件,并伪造了身份证,又配了一把车钥匙。次日,陈某联系到某公司的放贷员唐某,用伪造的证件等将轿车作为质押物向唐某借款,并约定三日后去车管所办理质押登记。唐某信以为真,借给陈某人民币4万元。随后陈某跟踪唐某,发现停放该车的地点后,当晚用偷配的钥匙将车盗走(鉴定车价值10万元),将车退还给了租赁公司,陈某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唐某无法与其联系后案发。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该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存在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盗车的行为是手段行为,以车质押进行诈骗是目的行为。二者之间有内在的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用租赁汽车作抵押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为完成诈骗行为达到诈骗目的,又将抵押的汽车盗回退还租赁公司,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掩盖其用租赁的车辆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只能认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实施诈骗行为在先,而秘密窃取行为在后,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主观目的虽然与诈骗相同,但其占有的对象却不同,诈骗对象是4万元的借款,而盗窃对象是汽车,故陈某实施的诈骗与盗窃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二者之间无牵连,应当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本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应按4万元数额计算。

  三、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陈某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保险凭证,用其本人照片、朋友的身份证号码和他人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这一系列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当陈某持伪造的凭证和身份证将汽车质押给唐某取得质押借款4万元时,质押借款行为确是真实的,只是其中含有欺诈成分,唐某并没有由于陈某的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物使自己受损失。陈某取得质押借款4万元,是用货真价实的汽车进行质押的结果,此时还没有真正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此节事实唐某并没有失去财物,陈某也没有获得财物。

  陈某跟踪唐某发现存放车辆的地方,当晚用偷配的钥匙将车盗走并退还给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表面上看陈某盗窃的是汽车,但是陈某对所盗的汽车本身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陈某也不会将汽车退还给租赁公司。实际上,陈某真正的盗窃对象是建立在质押物上的质押权,相当于无形的借款欠条,即唐某的财产权利凭证。对于唐某而言,汽车一旦被盗就丧失质押权,相当于无形的借款欠条灭失了,唐某的财产权利凭证没有了。也就是说汽车被盗,唐某相当于失去了质押权,对应的4万元借出款就真正失去了控制,与此相对应,陈某将汽车盗回并退还的行为,实质是违背唐某意志,秘密窃取了唐某的质押权凭证,从而实现了对4万元借款的真正完全控制,所以该案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盗窃罪,对陈某应以盗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盗窃金额应为4万元。上述另三种意见都没有看清案件的本质,因而是错误的。

201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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