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人在重庆租车期内不允许有损害重庆租车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2013-1-24 11:49:03 推荐指数:
重庆汽车租赁者在重庆租车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租车车身清洁直到归还重庆租车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重庆租车公司及有关部门。
租车人在重庆租车期内,不允许有损害重庆租车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1、不得用重庆租车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2、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车公司所有权行为。
3、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重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重庆租车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租车人在重庆租车期内,不允许有损害重庆租车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1、不得用重庆租车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2、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车公司所有权行为。
3、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重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未经重庆租车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2013年1月24日
“租车不还,以车骗贷”行为的认定 被告人梁兵因无钱偿还赌债,遂产生租赁汽车用以典当或者抵押借钱偿还赌债的念头。2010年8月15日,梁兵到曹礼勇开办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在使用真实证件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并交纳押金2000余元后,将红色现代“雅绅特”轿车开走。之后,梁兵通过其朋友刘超、罗勇介绍分两次到典当行将该车典当借款未果。同月24日,梁兵向其朋友陶嘉谎称该车是其姨父送给他的,以该车作抵押向陶嘉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租赁合同到期后,梁兵未归还汽车,且下落不明。后曹礼勇以汽车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局通过安...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