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公司存在多种霸王条款甚至不少消费陷阱
背景调查:
租车合同不靠谱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租车合同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记者通过百度和114联系了近10家上海的租车公司,在询问租车事项时表示想先看看租车合同,对方在网络上给记者发了一份简易的电子版合同,甚至有租车公司直接要求记者去门店索取。
在众多的电子合同中,记者发现甚至有好几份合同没有任何违规条款,有些甚至仅有租车时间、车型和收费等项目,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在记者询问后对方给予解释是,这样是从租车者的角度出发,“写多了反正也就这几点有效,那不如简单操作。”该租车公司工作人员这样表示。
还有部分租车公司向记者表示,租车者必须在其公司网站上点击租赁并发送订单后才会出现合同,否则租车者是无法看到租车合同。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认为,一份合同建立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租车公司上述做法没有事先告知,是无效的。同样对于简易合同,有法律人士认为,这种合同很难维护租车者的利益,很容易在出现问题后陷入法律纠纷。
消费误区:
租车买了保险就稳妥
大部分租车合同中的关于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消费者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和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后,只出现事故就由保险公司买单,但这种属于消费者的明显误区。
实际上,租车公司对于险种是有选择的,除了必须要投的交强险,其余商业险都不在强制范畴。于是,投哪种,投多少钱,全由公司决定,不和租车者商量。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某个事故,不在投保之列,就要租车者自掏腰包了。
甚至一些租车公司在赔偿条款上也涉及霸王条款。比如:“车辆丢失后,公司要求承租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要一直缴纳租金。”律师仲剑锋认为,按《合同法》,消费者只要履行了“善良管理”的义务,即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照顾,那么丢失风险应该由所有者即租车公司承担,而现在却通过一份合同转嫁给了“租车一族”。
很多租车公司在合同中对于车险也有很明确的责任规避。比如大部分合同规定,保险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消费者承担。租车公司还有权向租车人收取车辆贬值赔偿、违约金,继续收取租金或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调费。问题是,如果租车者没有事故责任,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即使消费者是事故责任方,不少合同的赔偿金额过高。比如在出事后,(租车方)要支付一定的车损,有时还得额外加付一定比例费用。有的合同另向“租车一族”收取额外“罚金”,缺乏法律依据。再者,不少合同要求消费者无条件按期还车。实际上,如果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还车,无须承担责任。
记者观点:
法律缺位造成的行业混乱
据悉,目前全国都普遍存在汽车租赁行业无序开展的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汽车租赁行业门槛低,随意找个门面请几个人,再拉上几辆私家车挂靠进来就能够开个租赁公司,给了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就是汽车租赁行业呈现监管缺失,既没有一个明白的市场准入规范,又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约束,使得汽车租赁行业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无序状态。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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