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行业诈骗类案件特别普遍
◆面对汽车租赁这块肥肉,不具备条件的小公司甚至不法公司蜂拥而至。“一些小型汽车租赁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对承租人在资质审查方面会放得很松。”
◆在汽车租赁行业,诈骗类案件特别普遍,受害面广泛,租赁公司往往被牵涉大量精力和金钱,这已成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瓶颈。“没听说哪家公司没被诈骗过。”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汽车租赁公司和承租者的行为。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同时严格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无证驾驶一辆转手租赁来的轿车,高密人王端先违规超车时与一辆大客车刮擦。大客车冲开高速公路中央护栏,与迎面驶来的另一辆大客车相撞,后者失控侧翻在高速公路路沟,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这就是国庆长假最后一天,发生在我省青银高速临淄段的“10·7”事故。
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汽车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也暴露出来,看似繁荣的汽车租赁行业,其实已经乱象丛生,亟需规范治理。
劣币驱逐良币
国庆长假前,在济南工作的河南籍小伙陈海涛想租辆轿车回家,他跑了三家正规的汽车出租公司,不但价格较节前都涨了两倍以上不说,他还因为提供不了济南籍的担保人而均被拒绝。
“车子拿走后,很难对承租人进行有效的监督。”10月25日,济南晨辉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登军告诉记者,对于汽车租赁,规范的大公司都十分谨慎,要求严格,比如对承租人有一年以上驾龄的要求等。王登军说,即使按照条件取车后,他是否用于新手练车或者让没驾证的人开这都无法确认。在此情形下,公司只会尽可能地将汽车租赁给符合“苛刻”条件的人。
广泛的需求和“两难”的现实,吸引着不具备条件的小公司甚至不法公司蜂拥而至,争抢汽车租赁这块肥肉。陈海涛找到一家小公司,谈好不菲的价格,没用担保就拿到了车。但还车时却因为一块小小的刮擦,被索要过高的赔偿金又与租车公司发生了矛盾。陈海涛觉得“真是烦”。
“一些小型汽车租赁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对承租人在资质审查方面会放得很松。”济南市行者租车有限公司经理鲁江认为,不公平竞争的后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但门槛降低,带来的风险却又很难掌控,不但对于消费者,对于租车公司也是如此。
今年8月31日,济南市历城区盖家花园的张峰突然发现停在楼下的凯越轿车被盗了。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成立专案组破案,终于将嫌疑人抓获,并追回了轿车。原来,张峰此前曾在网上发布租车信息,嫌疑人租车后偷偷配置了一把钥匙,还装上了GPS系统,靠准确的定位将车偷走。
诈骗行为防不胜防
据统计,到2010年底,全国用于租赁的汽车已有10万辆以上。旺盛的需求,预示着汽车租赁这一产业将会有更快的发展。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租赁车辆需求将达到30万至40万辆,营业收入将达到180亿元。
“繁华的背后隐藏着巨大危机,汽车租赁行业其实已被‘卡住咽喉’。”王登军毫不掩饰自己的担忧,掐住咽喉的就是多发的汽车诈骗行为。他告诉记者:“没听说哪家公司没被诈骗过。”
烟台警方去年破获一起汽车租赁公司诈骗案,一家名为“烟台浩宇”的汽车租赁公司与车主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诱骗他们将私家车挂靠在公司出租,结果骗取到80余辆汽车,然后低价质押给他人,赃款用于支付赌债。虽然警方最后追回67辆汽车,但是仍然给私家车主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承租人诈骗汽车租赁公司的案例更多。2011年3月19日,潍坊冠中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磊到奎文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该公司先后与谭桐和宋汝学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二人分别租赁了两辆汽车,一年的期限到后,二人不但没有归还车辆,本人也联系不上了。
此前,兖州警方曾破获一起诈骗案。犯罪分子李明缴上几千元的押金和一个月的租金,就从一家租赁公司拿到了汽车,一转身他就把汽车抵押给熟人,拿到了几万元的高息贷款。靠这种手段,李明先后从5家公司租了21辆汽车,从8人手中贷了100多万元。最后,李明选择了“人间蒸发”。
民警告诉记者,同一犯罪行为侵害两个以上受害人或单位,犯罪关系极为复杂。犯罪嫌疑人骗取汽车后,便伪造车辆证件把汽车转卖或抵押借款获取现金,使得买车人或放款者成为第二受害人。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在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当租赁公司或私家车主发现被骗汽车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找回汽车,由于受害双方均无过错,汽车的归属便会引起争议,大部分则只能通过民间途径解决,使受害双方雪上加霜。
让王登军感到不解的是,这种情况下,警方往往会以“不是诈骗而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而建议走诉讼程序。“可这样一来,连被告人都找不到,即使赢了官司又有什么意义?”王登军说,因为这类案件特别普遍,受害面广泛,租赁公司往往被牵涉大量精力和金钱,这已成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瓶颈。
规范路径在何方
“汽车租赁行业面临的问题,一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没跟上,二是相关部门的监管没跟上。”行者租车经理鲁江说。他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汽车租赁公司和承租者的行为。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将不合格的企业拒之门外,同时严格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王登军认为,应当填补法律上空白,以立法的形式保护行业发展和汽车租赁公司、承租方的利益。目前,在诈骗等多种问题面前,缺少详细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市场进行规范,比如法律应明确用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就是诈骗。这样公安部门也有依据立案和通缉嫌疑人。
记者了解到,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但其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却略显滞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于1998年出台,并于当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年底被废除,汽车租赁行业没有了专门的法律文件。
但这不表明该行业没有主管部门。2011年4月2日,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我们希望职能部门狠抓管理、多做实事,除管好办证、年审等环节外,切实给企业解决那些‘挠头’的事。”王登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