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下发11家租车企业“中枪”排行榜
导语 大事不好了!今天下午,AutoLab从内部获得一份疑似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末附全文),如果属实的话,恐将对网络汽车租赁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这份流传出来的《通知》首先指出,部分互联网或手机软件租车企业在未备案或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通知》要求有关租车企业必须: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
二、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
三、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
四、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
《通知》同时公布了各汽车租赁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必须执行的新规定。
AutoLab迅速与部分网络租车公司高层取得了联系。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如果该《通知》属实的话,该政策短期内对公司业务冲击不大,但长期来看会对租车行业带来深远影响。《通知》反映了政府收紧政策、规范市场的态度。这可能会对投资人的信心会造成一定的打击。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如果本《通知》属实的话,将会对业内哪些知名企业带来影响:
神州租车 影响度:0
成立于2007年9月的神州租车总部位于北京,该公司提供短租、长租及融资租赁等专业化的汽车租赁服务,以及GPS 导航、道路救援等完善的配套服务。
今年5月,神州租车再次启动赴美IPO。由于在线租车的搅局,神州租车遭到严峻的挑战,利润和业绩不断下滑。但新规定能否给这些传统租车企业带来希望,仍有待观察。
一嗨租车 影响度:0
章瑞平先生创立于2006年1月,公司总部在上海。公司主要为个人和企业用户提供短租、长租,以及个性化定制等综合租车服务
一嗨租车是中国首家实现全程电子商务化管理的汽车租赁企业,今年7月还入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车租赁服务采购名单。一嗨同样受到新兴P2P租车的冲击,但一嗨较早布局网络带来了很大优势,应对竞争也从容许多。
AA租车 影响度:0
AA租车并不接受社会车辆的介入,由于AA租车的主要投资方来自于租车行业,所以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均来源于正规的租赁公司,因此如果《通知》属实,对该公司反而是利好消息。
7月间,目前只在北京和深圳提供服务的AA租车宣布在北投入车辆达到300多辆,到年底将突破2000辆;并将进军上海等20个城市。
易到用车 影响度:0
易到用车创立于2010年,服务已经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74座城市。主要是与租赁公司合作,每辆车都配有专职的司机,易到用车暂时不提供自驾服务。
据介绍,易到用车会招募一部分本来就有车的私人司机,帮助他们挂靠到租车公司和劳务公司,这样就规避了政策风险。
一号专车 影响度:0
只做商务租车的一号专车是直接买车并交给租车公司,给这些车辆上装上GPS定位设备,他们也会直接招聘司机,从车辆的布置、待客礼仪和话术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培训。
爱代驾 影响度:0
爱代驾隶属于上海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主要提供代驾服务。由于只提供人而非车,所以此类公司并不会受到《通知》的影响。
凹凸租车 影响度:40%
由张文剑先生和陈韦予女士联合创办的凹凸租车追求的也是“车共享”理念,其车辆来源全部来自车主个人。尽管总部在上海,但由于上海已先行出台了类似的法规,因此受影响不小。
不久前,凹凸租车刚刚获得来自创联策源真格基金的数千万人民币种子天使投资,料将会对发展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
UBER(优步) 租车 影响度:30%
Uber已经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台北五大城市提供高端商务叫车(Uber Black)和普通商务叫车(Uber X)服务。
Uber尽管表示车辆均来源于正规的汽车租赁企业,但仍被媒体披露存在一定程度的“黑车”,因此恐怕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
PP租车 影响度:50%
王嘉明开创的PP租车主张“汽车共享”,采用的是私家车出租的模式,这与流传出的《通知》中的第二条是有冲突的。
王嘉明曾表示,在乳猪北京前与有关部门进行过沟通,不知这次将如何调整。目前PP租车在全国越有5万辆合作私家车,其中3万辆在京地区的车辆可能会受到影响。
宝驾租车 影响度:50%
与PP租车类似,李如彬的是一家基于P2P的自驾汽车租赁平台,其本身并不拥有车辆,而是将私家车主闲置的汽车做整合,将信息挂到平台上。
可见,这份疑似《通知》对宝驾租车和PP租车的影响是一样的,只不过谁在北京所占的份额大,反而更受影响。
友友租车 影响度:100%
由原阿里员工余健等人创业打造的“友友租车”4 月22号正式上线,很快在北京已经超过500多辆车,其特别之处是他们希望打造“小区化”的概念,就在7月底,该公司还计划覆盖北京99%以上社区。
尽管车辆数量不大、理念也很好,但恐怕是受疑似新规定打击最大的企业之一。
附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4〕483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一段时间以来,借助互联网和手机软件预约租车的消息频繁见诸媒体。经核查,其中一些经营者主动与汽车租赁企业洽谈租车事宜,或自行登记注册汽车租赁企业但不按规定备案,同时将各类私家车聚于名下,其目的不是依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而是在没有取得合法营运资质情况下,以提供便利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为了依法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运营秩序,现重申有关规定,明确有关要求,请务必认真执行。
一、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申报备案。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租赁经营车辆在购置和办证后,应当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因此,不申报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二、严禁把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因此,汽车租赁经营车辆应当是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册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注明的车主名称应当是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将私家车辆或其他非租赁企业车辆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属于违规行为。
三、租赁车辆不得用于未经许可的出租等行业运营。汽车租赁经营不等同于客运经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因此,无论是汽车租赁经营者,还是汽车租赁承租人(租用者),在没有取得合法客运经营资质情况下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营运活动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禁汽车租赁企业为非法营运者提供便利。即日起,各汽车租赁企业在承接和办理租车业务时,除执行既往规定和程序外,另须严格执行以下新的规定和要求:
(一)由承租人明确填写租车用途。租车用途不合法合规的,不得将车辆租予该承租人使用。
(二)向承租人提供书面告知事项;由承租人就告知事项做出承诺并签字。
(三)完整保存承租人身份核实、租车用途、书面告知书的有关资料,并录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纸质和电子数据一致的客户和合同档案信息,留存备查。
(四)车辆在租期间,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或经管理部门告知,该车辆用途不合法合规的,应当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履行合同,收回在租车辆,1年内不受理该承租人的租车业务。
(五)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为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业户代开发票,不得为假借汽车租赁名义从事非法营运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要督导辖区汽车租赁企业,认真落实以上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处置,并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指标配置方面做出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4年8月12日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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