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不择手段 男子租车后变卖被判刑

   2012-11-21 21:32:25  推荐指数:

2011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来到固始县城关居民魏某的汽车修理厂,以租用车辆的的名义,将刘某所有、存放在魏某汽车修理厂的一辆“福特”轿车骗走。后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售车信息,最终该车以15000元价格被被告人卖给冷某。

 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固始县杨集乡张庙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6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鉴定,该车价值5091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租车骗取他人车辆,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0月26日

现场取车及验车的要点 车速递为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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