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亏损” 合伙人私自占有公司财物

   2013-12-22 15:08:29  推荐指数:

  12月16日,长沙县,王元发公司的7辆二手车和一些资金被合伙人带走。图/实习生胡巍

  本报记者向帅长沙报道

  “租出去的奥迪君威没找回,这个生意做不下去,车子我们开回去了,门面也关了。”12月12日,收到合伙人贺兴秀的信息,王元发立即赶到公司查看,发现停放在前坪的宝马、奥迪等7台二手车全被拖走了,公司的账目、车辆手续和3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

  王元发认为,这一切都缘于他和合伙人之间的矛盾。12月16日,贺兴秀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元发找她合伙开公司,是特意设下的“陷阱”。

  公司刚开业,“熟客骗走两台车”

  12月16日上午,王元发来到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报案,民警认为这是经济纠纷未予立案,并建议他走法院途径解决。

  王元发说,6月25日,在熟人的介绍下,他和老乡朱昆在长沙县开元西路上,合资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双方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各出85.59万元购买12台二手车,朱昆和其妻子贺兴秀负责经营,而他负责外勤和部分业务。

  王元发说,6月28日,同行瞿某找到他调车,支付1.9万元押金和7000元租金后,开走了一台奥迪A6和一台别克君威。可让王元发没想到的是,租期一个半月后,车辆GPS显示异常,他立即联系瞿某,可对方却不知去向,两台合计价值29万的二手车也被卖掉了。

  事后,王元发向派出所报案,民警立案调查,可惜事件一直没有任何进展。两位合伙人也因此产生矛盾,加上经营不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2月12日下午5点23分,王元发突然收到贺兴秀的信息,对方表示已拖走宝马和奥迪等7辆车,让他到衡阳去协商处理。

  “法律是公平的,走法律程序解决”

  “未经我同意,你们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涉案100多万元,我现在以公司的名义通告你们,16日前把窃取车辆及其他财物归还,不然就走法律途径解决。”王元发说,15日上午9点多,他发信息给贺兴秀,结果未收到任何回复。

  在双方签订的股东协议书上,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明确约定双方分担公司经营风险及损失,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协议既然约定好了,经营出现亏损,怎么能卷走公司财物。”王元发说,汽车租赁是一个高风险市场,租赁诈骗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风险,而且因法律缺失企业很难追回,“合伙开公司,经营得好大家都高兴,亏本了就容易引发矛盾。”

  12月16日上午11点多,记者致电贺兴秀,她承认拖走7台车,“他(王元发)找我们合伙开公司,是专门设‘陷阱’让我们跳进去。”贺兴秀说,王元发把车租给熟人,结果车被卖掉了找不回,他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我根本就没想占他的财物,但两台车一直找不回,生意根本做不下去。”问及此事如何解决,贺兴秀表示,“法律是公平的,他要走法律程序就走法律程序吧。”

  私自占有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朱昆及其妻子利用股东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

  王元发可以据此依法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求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日内,被害人可以向作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还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在此过程中,被害人还可要求同级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01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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