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租车却遇租车纠纷案

   2014-6-25 8:08:56  推荐指数:

  近日,上海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顾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费6万元,还要支付拖沓100多天的违约金600多元。

  顾先生 没租车却遇租车纠纷案

  原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称,2013年3月14日,顾先生租用大众5座汽车一部,租期10天。租期到期后,顾先生未按期返还车辆,经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顾先生辩称,他与原告并未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也并非自己租赁及使用,而是第三人徐先生盗用他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原告签订合同并租赁苏车辆进行使用,顾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客户超期未归还所租车辆,视为客户违约,非法定节假日,租车公司可以按照强行续租期间同类型车辆租赁价格的200%向客户收取日租赁费”。

  徐先生 租了车私自使用别人证件

  徐先生述称,自己使用顾先生的身份证和驾驶证租赁车辆进行使用,顾先生并不知情,后因自己没有驾驶证,车辆被扣后,自己才通知顾先生。

  原来,2013年3月14日,徐先生持顾先生身份证及驾驶证与原告签订《一嗨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顾先生租赁一嗨汽车租赁公司雪铁龙爱丽舍自排三厢车辆一部,租金117元/天,保险费30元/天,订车天数10天;客户超期未归还所租车辆,视为客户违约。

  不久之后,徐先生驾车前往昆明,因其没有驾驶证,车辆被昆明市交警支队火车站大队扣押。后涉案车辆确已因驾驶员违章被该单位扣押,并被强制报废。

  法院 租赁合同成立顾先生应担责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徐先生持顾先生身份证、驾驶证并以顾先生名义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在客观上形成顾先生授权徐先生代为租车之表象,一嗨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徐先生具有代理权,故徐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顾先生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顾先生与一嗨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成立汽车租赁合同关系。

  对于此事伯乐租车相关负责人提醒:“身份证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证明,现在市场的大部分租车公司只需要相应的身份证和驾驶证都能办理租车手续,很多不规范的小公司甚至只要身份证交上一定的押金就可以直接提走车辆,其后造成的风险和危害都不会太小。出现这类事情,大家除了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租车公司也要做好防范,做到管理规范。”

2013年11月27日

汽车租赁期间罚款谁来承担
      2012年6月28日,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韦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某租赁公司将7号小轿车自2012年6月28日起租给被告韦某使用,交付地点为覃塘区某地。合同未约定车辆归还时间,亦未约定押金及交通违章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号小轿车如约交付被告使用,但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制作《车辆交接表》。后被告拖欠租金,原告多次催促其交租金,但被告一直未交,且租赁期间原告还帮被告交纳了违章罚款及因超期而加收的罚款共计2686.5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